联邦和州(二)以及联邦上诉程序和美国最高法院
我以前开玩笑,说我结婚以后家里要模仿联邦制分配我和我先生的权利义务。为了不公平起见,我得先把联邦这头占了,我先生占州那头。我们在意见发生分歧的时候可以按照宪法规定的州权和联邦权范围做辩论以决定最后应该听谁的。虽然是一句玩笑话,但是联邦和州的关系比喻成夫妻倒也还恰当[1]:虽然是独立的个体,但是同时又是彼此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各自有独立的经济来源,但是花钱的时候要考虑对对方对承诺和来自对方的制约;谁修马路(马桶)谁盖房,谁买菜做饭谁管娃。通过讲解三权分立[2]当中的法庭审判系统,我来解释一下为什么我喜欢联邦权多于州权。
还是打比方我老公是州,我是联邦。一开始呢美国是只有州的,出了什么事儿要是按照上回说的要能告,那都是州自己管,有了纠纷就去州法院,州法院判了就完事儿。后来联邦
(指自己)出现了,联邦也有了法庭,就在州法庭隔壁。州法院过去说:诶你好请问你哪儿来的管什么的凭什么归你管?
这时候联邦法院从口袋里掏出了美国宪法第三章的条二可诉性里就规定了什么归联邦法院管,简单讲就是两部分:案件适用联邦法,或者原被告来自不同州。适用联邦法归联邦庭管,这个是顺理成章,由联邦立法了再由联邦来解释,比让州法院解释更适合。那联邦法一般有些什么呢,主要就是美国宪法啊,什么的。(喂什么什么的啊!)好吧,其实联邦法被集撰在一部叫做United
States Code的法典里面了,这部United States Code缩写为USC,(所以在律师圈里说的USC通常是大法典不是南加大)一共有51门[3],涵盖移民,版权,破产,食物药品管理,国税,专利,等等。什么婚丧嫁娶啊杀人打架啊一般都是州法。联邦法里也是有刑法,好比抢劫了联邦银行什么的,那是归联邦法庭管的联邦刑法。
联邦庭可以管来自不同州居民的案件呢,主要是怕客场的一方受主场法庭欺负。好比说,一个伊利诺伊人去印第安纳开车撞了人,印第安纳人如果要去伊利诺伊的法院起诉,去州法院里一看,法官都是竞选上岗的。特别是打个比方,在早年的芝加哥这样的腐败横行的地方,客场来的人我们只有跟他们说祝你平安。而联邦法院由于法官都是总统任命的,除非弹劾也不会被炒,判决的决定上来讲会公平一点。
除开联邦有独家裁决权的联邦法类别,比如破产,专利,州法庭可以审判涉及联邦法的案件,就好像如果案件双方是来自不同州的,联邦庭也可以审判涉及州法的案件一样。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一般来说管辖能力是平行的。意思就是说打比方如果我儿子想干一件什么事儿,一开始去找了爸爸,爸爸说了不行那就只能接着上诉给爸爸,而不能扭头去找妈妈重新要一个决定。不管是找爸爸还是妈妈,一件事通常情况下最多被审理三遍:一审,上诉,最高院复审。联邦的一审法院叫federal district courts, 联邦的上诉法院也叫巡回法院circuit
courts of appeals.联邦的最高院就是美国最高法院了US Supreme Court.州里的一审法院叫trial courts(事实法庭), 上诉法院叫court of appeal,州最高法院叫Supreme
Court of the state.
上诉程序一般来说就是从一个系统里的最低到最高,不能跳级上诉[4]。民事诉讼中的一方从一审法院上诉到上诉法院是受到保障的权利,也就是说不管谁都可以上诉到上诉法院,而且上诉法院必须受理。但是从上诉法院上诉到最高法院就不是权利而是看最高法院心情决定受理与否的。这个叫最高法院的discretionary review。
大家经常听说美国最高法院的案件,觉得这些案件很多都很有趣。美国最高法院收案子看心情的,最高法院的主要任务不是纠正低等法院的错误,而是为低等法院表态,设立标准,指示风向。最基本的情况是几个巡回法院对同一个问题有了不同的解释或者裁决,最高法院就接一个这个问题的案件来表一下态度,说说哪个巡回对哪个巡回错[5]。要在联邦最高法院赢一个案子,需要联邦最高院九老里至少五个同意你赢。这个叫五比四原则。而要让最高院同意接这个案子,则需要联邦院九老里至少四个同意接这个案子,这个叫四比五原则。
州法院系统和联邦法院系统这两条平行线段在州最高法院这里出现了转弯,转弯指向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就是说如果案件在州最高法院结束了以后还是有一方对裁决不满意,这个问题有可能可以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6]。美国最高法院虽然作为联邦系统的终极boss,还是不能处理完全是传统州权州法的问题的。但是只要案件和联邦法稍微搭点边,美国最高法院也许就可以接受案件来审理了。那如果一个案子里既有州法又有联邦法呢?美国最高法院必须让州法院来裁定州法,而让美国最高法院来最终裁定联邦法,所以如果是纯州法问题,美国最高法院也不能随便插手[7]。
说到这里,聪明的你可能要问了,如果我想要把一个案子拼命非要从州最高院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是不是把州法的问题生拉硬拽成联邦法就可以了呢?或者要是州最高法院没有说明判决时是基于联邦法还是州法的呢?
到这里我要介绍一个我觉得心思最妙的几个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之一,那就是体现“充分且独立的裁决基础”(Adequate and
Independent Ground of Decision)的最牛一案,案子叫:Michigan v. Long。
在带领大家进入Michigan v. Long之前先简单介绍一下什么叫做“充分且独立的裁决基础”(Adequate and Independent Ground ofDecision)。这个名字听起来挺长挺恶心但是道理其实挺简单的。试想我儿子去他爸爸那儿说一件事,argue了三回他爸都不同意,最后一回他爸说,这事儿分两步说,第一步是我这儿的规矩。按照我的规矩的这头你是一个输定了,你就压根走不到第二步去按照你妈的规矩来看第二步你是赢是输。更何况你到了第二步,用你妈的规矩看你第二步还是输。这个判决里虽然涉及了“你妈的规矩”(也就是federal law),但是就算儿子过来找我,我一看,说:哪怕你爸错啦,用我的规矩是可以赢的,但是你爸说用你第一步就不行了,所以还是没办法救你。这个时候来找我就是没有用的,我就不能管这事儿。“充分且独立的裁决基础”的意思就是,如果用州法就可以充分而独立的裁决一个案子,案件不需要使用联邦法也能出结果,那么美国最高法院是不能够重审这个案子的。
Michigan v. Long呢,讲的是这么一件事,Long这个人在路上开着车,好好的开进沟里去了。警察看到了就过来看看怎么回事,一看不得了,这个家伙明显是神志不清的,而且车里地板上还有一把匕首。警察说是怕Long带有武器,于是搜了Long的身和车。搜车的时候在车里找到了一袋大麻。Long在密歇根州立事实法庭和上诉法庭都试图辩解警察搜车是违反美国宪法的,两次都输了。案子打到密歇根最高法院,密歇根高院给Long翻案了,翻案引用的是美国最高法院的案子Terry v. Ohio. 除此之外还引用了密歇根宪法和美国宪法,说这个搜身既违反了密歇根宪法也违反了美国宪法。案子后来被检方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高院是这么判的:
我们能理解并且尊重州法院想要使用“充分且独立的裁决基础”这个原则。但是呢,这个案子里州最高院看上去一直在使用联邦案例和解释联邦法,尽管州院也引用了州宪法。我们决定,如果一个州法院的裁决既用了联邦法也用了州法,但是在字面上没有说的很清楚到底是在用联邦法还是用州法,我们就默认他们用的是联邦法。倘若州法院引用联邦案例只是用来做旁证说明,那就要在判决里说明,联邦案例只是用来做参考的而不具有先例价值,否则联邦院就认为州院在用联邦案例做先例,从而认定州院是在使用和解释联邦法。这样的话,联邦最高院对这个案子就具有裁定权。然后联邦最高院就使用这样拿来的裁定权裁定密歇根高院的判决被推翻了。
我觉得这个判决很妙的原因是。。。。。最高院根本没在管Long到底是死是活来的,整个判决都是为了从州高院那儿把判决权给薅来。而且你想想密歇根高院多冤啊!本来以为自己引用到了州宪法就算是“充分且独立的裁决基础”了。结果高院out
of nowhere说密歇根高院这样不算,必须得说清楚:“本判决是基于州法的,判决里引用到的联邦法都是闹着玩儿的不算数”,这才算“充分且独立的裁决基础”,美国高院才没有办法碰这个案子。密歇根高院的本意本来是给自己的人民提供更多的保护,不让人民轻易受到警察的搜查。结果不仅在高院被驳回了,而且还被高院打脸说你对我们的案子的解释是错的。
下集预告:
下一集我们会进一步深入美国最高法院和联邦法系统里的比较技术的问题,比如联邦法和州法是如何较量和配合的。欲知详情,敬请脐带!
[3] 然则也不是51门里positive law 只有1, 3, 4, 5,
9, 10, 11, 13, 14, 17, 18, 23, 28, 31, 32, 35, 36, 37, 38, 39, 40, 41, 44, 46,
49, and 51. 更多介绍请访问:
http://www.gpo.gov/fdsys/browse/collectionUScode.action?collectionCode=USCODE
[5] See Sup. Ct. Rule 10: Reasons the Court may find compelling include: (1) a
conflict between federal courts of appeal, or a conflict between a federal
court of appeal and a state court of last resort, or a significant departure by
a court of appeal from the accepted course of judicial proceedings so as to
warrant review; (2) a state court of last resort has decided an important
federal question in a way that conflicts with the decision of another state
court of last resort or a federal court of appeals; (3) a state court of last
resort or a federal court of appeals has decided an important question of
federal law that should be settled by the Supreme Court or which conflicts with
Supreme Court precedent.
[6] 最高院有权复审州院裁决的能力来源于一个叫做Martin v. Hunter’s Lessee 的案子。In that case, the Court rejects the
argument that the constitution was not designed to operate on the states, or
that appellate review would impair the independence of state judges. The Supreme Court should be the last stop for
issues of federal law because this is required to ensure that the federal law
remains consistent throughout the la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