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July 7, 2014

联邦和州(二)以及联邦上诉程序和美国最高法院

邦和州(二)以及邦上程序和美国最高法院

我以前开玩笑,婚以后家里要模仿邦制分配我和我先生的权利义务。为了不公平起见,我得先把联邦这头占了,我先生占州那头。我们在意见发生分歧的时候可以按照宪法规定的州权和联邦权范围做辩论以决定最后应该听谁的。虽然是一句玩笑话,但是联邦和州的关系比喻成夫妻倒也还恰当[1]:虽然是独立的个体,但是同时又是彼此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各自有独立的经济来源,但是花钱的时候要考虑对对方对承诺和来自对方的制约;谁修马路(马桶)谁盖房,谁买菜做饭谁管娃。通过讲解三权分立[2]当中的法庭审判系统,我来解释一下为什么我喜欢联邦权多于州权。

还是打比方我老公是州,我是联邦。一开始呢美国是只有州的,出了什么事儿要是按照上回说的要能告,那都是州自己管,有了纠纷就去州法院,州法院判了就完事儿。后来联邦 (指自己)出现了,联邦也有了法庭,就在州法庭隔壁。州法院过去说:诶你好请问你哪儿来的管什么的凭什么归你管?

这时候联邦法院从口袋里掏出了美国宪法第三章的条二可诉性里就规定了什么归联邦法院管,简单讲就是两部分:案件适用联邦法,或者原被告来自不同州。适用联邦法归联邦庭管,这个是顺理成章,由联邦立法了再由联邦来解释,比让州法院解释更适合。那联邦法一般有些什么呢,主要就是美国宪法啊,什么的。(喂什么什么的啊!)好吧,其实联邦法被集撰在一部叫做United States Code的法典里面了,这部United States Code缩写为USC,(所以在律师圈里说的USC通常是大法典不是南加大)一共有51[3],涵盖移民,版权,破产,食物药品管理,国税,专利,等等。什么婚丧嫁娶啊杀人打架啊一般都是州法。联邦法里也是有刑法,好比抢劫了联邦银行什么的,那是归联邦法庭管的联邦刑法。
联邦庭可以管来自不同州居民的案件呢,主要是怕客场的一方受主场法庭欺负。好比说,一个伊利诺伊人去印第安纳开车撞了人,印第安纳人如果要去伊利诺伊的法院起诉,去州法院里一看,法官都是竞选上岗的。特别是打个比方,在早年的芝加哥这样的腐败横行的地方,客场来的人我们只有跟他们说祝你平安。而联邦法院由于法官都是总统任命的,除非弹劾也不会被炒,判决的决定上来讲会公平一点。

除开联邦有独家裁决权的联邦法类别,比如破产,专利,州法庭可以审判涉及联邦法的案件,就好像如果案件双方是来自不同州的,联邦庭也可以审判涉及州法的案件一样。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一般来说管辖能力是平行的。意思就是说打比方如果我儿子想干一件什么事儿,一开始去找了爸爸,爸爸说了不行那就只能接着上诉给爸爸,而不能扭头去找妈妈重新要一个决定。不管是找爸爸还是妈妈,一件事通常情况下最多被审理三遍:一审,上诉,最高院复审。联邦的一审法院叫federal district courts, 联邦的上诉法院也叫巡回法院circuit courts of appeals.联邦的最高院就是美国最高法院了US Supreme Court.州里的一审法院叫trial courts(事实法庭), 上诉法院叫court of appeal,州最高法院叫Supreme Court of the state.
上诉程序一般来说就是从一个系统里的最低到最高,不能跳级上诉[4]。民事诉讼中的一方从一审法院上诉到上诉法院是受到保障的权利,也就是说不管谁都可以上诉到上诉法院,而且上诉法院必须受理。但是从上诉法院上诉到最高法院就不是权利而是看最高法院心情决定受理与否的。这个叫最高法院的discretionary review

大家经常听说美国最高法院的案件,觉得这些案件很多都很有趣。美国最高法院收案子看心情的,最高法院的主要任务不是纠正低等法院的错误,而是为低等法院表态,设立标准,指示风向。最基本的情况是几个巡回法院对同一个问题有了不同的解释或者裁决,最高法院就接一个这个问题的案件来表一下态度,说说哪个巡回对哪个巡回错[5]。要在联邦最高法院赢一个案子,需要联邦最高院九老里至少五个同意你赢。这个叫五比四原则。而要让最高院同意接这个案子,则需要联邦院九老里至少四个同意接这个案子,这个叫四比五原则。

州法院系统和联邦法院系统这两条平行线段在州最高法院这里出现了转弯,转弯指向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就是说如果案件在州最高法院结束了以后还是有一方对裁决不满意,这个问题有可能可以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6]。美国最高法院虽然作为联邦系统的终极boss,还是不能处理完全是传统州权州法的问题的。但是只要案件和联邦法稍微搭点边,美国最高法院也许就可以接受案件来审理了。那如果一个案子里既有州法又有联邦法呢?美国最高法院必须让州法院来裁定州法,而让美国最高法院来最终裁定联邦法,所以如果是纯州法问题,美国最高法院也不能随便插手[7]

说到这里,聪明的你可能要问了,如果我想要把一个案子拼命非要从州最高院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是不是把州法的问题生拉硬拽成联邦法就可以了呢?或者要是州最高法院没有说明判决时是基于联邦法还是州法的呢? 到这里我要介绍一个我觉得心思最妙的几个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之一,那就是体现“充分且独立的裁决基础”(Adequate and Independent Ground of Decision)的最牛一案,案子叫:Michigan v. Long

在带领大家进入Michigan v. Long之前先简单介绍一下什么叫做“充分且独立的裁决基础”(Adequate and Independent Ground ofDecision)。这个名字听起来挺恶心但是道理其实挺简单的。试想我儿子去他爸爸那儿说一件事,argue了三回他爸都不同意,最后一回他爸说,这事儿分两步说,第一步是我这儿的规矩。按照我的规矩的这头你是一个输定了,你就压根走不到第二步去按照你妈的规矩来看第二步你是赢是输。更何况你到了第二步,用你妈的规矩看你第二步还是输。这个判决里虽然涉及了你妈的规矩(也就是federal law),但是就算儿子过来找我,我一看,说:哪怕你爸错啦,用我的规矩是可以赢的,但是你爸说用你第一步就不行了,所以还是没办法救你。这个时候来找我就是没有用的,我就不能管这事儿。“充分且独立的裁决基础”的意思就是,如果用州法就可以充分而独立的裁决一个案子,案件不需要使用联邦法也能出结果,那么美国最高法院是不能够重审这个案子的。
Michigan v. Long呢,讲的是这么一件事,Long这个人在路上开着车,好好的开进沟里去了。警察看到了就过来看看怎么回事,一看不得了,这个家伙明显是神志不清的,而且车里地板上还有一把匕首。警察说是怕Long带有武器,于是搜了Long的身和车。搜车的时候在车里找到了一袋大麻。Long在密歇根州立事实法庭和上诉法庭都试图辩解警察搜车是违反美国宪法的,两次都输了。案子打到密歇根最高法院,密歇根高院给Long翻案了,翻案引用的是美国最高法院的案子Terry v. Ohio. 除此之外还引用了密歇根宪法和美国宪法,说这个搜身既违反了密歇根宪法也违反了美国宪法。案子后来被检方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高院是这么判的:
我们能理解并且尊重州法院想要使用“充分且独立的裁决基础”这个原则。但是呢,这个案子里州最高院看上去一直在使用联邦案例和解释联邦法,尽管州院也引用了州宪法。我们决定,如果一个州法院的裁决既用了联邦法也用了州法,但是在字面上没有说的很清楚到底是在用联邦法还是用州法,我们就默认他们用的是联邦法。倘若州法院引用联邦案例只是用来做旁证说明,那就要在判决里说明,联邦案例只是用来做参考的而不具有先例价值,否则联邦院就认为州院在用联邦案例做先例,从而认定州院是在使用和解释联邦法。这样的话,联邦最高院对这个案子就具有裁定权。然后联邦最高院就使用这样拿来的裁定权裁定密歇根高院的判决被推翻了。

我觉得这个判决很妙的原因是。。。。。最高院根本没在管Long到底是死是活来的,整个判决都是为了从州高院那儿把判决权给薅来。而且你想想密歇根高院多冤啊!本来以为自己引用到了州宪法就算是“充分且独立的裁决基础”了。结果高院out of nowhere说密歇根高院这样不算,必须得说清楚:“本判决是基于州法的,判决里引用到的联邦法都是闹着玩儿的不算数,这才算“充分且独立的裁决基础”,美国高院才没有办法碰这个案子。密歇根高院的本意本来是给自己的人民提供更多的保护,不让人民轻易受到警察的搜查。结果不仅在高院被驳回了,而且还被高院打脸说你对我们的案子的解释是错的。

下集预告:
下一集我们会进一步深入美国最高法院和联邦法系统里的比较技术的问题,比如联邦法和州法是如何较量和配合的。欲知详情,敬请脐带!



[1] 州有五十个,而邦只有一个,里的讨论仅限于在一个州内的情况:一个州有一个自己的州政府和系,同并行一个在个州内运行的邦政府和系统分支。
[2] 美国的三分立划分的三是:立法(legislation)(judiciary)(executive)三大部分。
[3] 也不是51门里positive law 只有1, 3, 4, 5, 9, 10, 11, 13, 14, 17, 18, 23, 28, 31, 32, 35, 36, 37, 38, 39, 40, 41, 44, 46, 49, and 51. 更多介绍请访问
http://www.gpo.gov/fdsys/browse/collectionUScode.action?collectionCode=USCODE
[4] 在州法院系统中如果被告一审被判处死刑,这个判决是可以立即上诉到州最高法院的。但是死刑非常少见,而且现在死刑在很多州被废除了。所以直接上诉最高法院的情况也极其少见。
[5] See Sup. Ct. Rule 10: Reasons the Court may find compelling include: (1) a conflict between federal courts of appeal, or a conflict between a federal court of appeal and a state court of last resort, or a significant departure by a court of appeal from the accepted course of judicial proceedings so as to warrant review; (2) a state court of last resort has decided an important federal question in a way that conflicts with the decision of another state court of last resort or a federal court of appeals; (3) a state court of last resort or a federal court of appeals has decided an important question of federal law that should be settled by the Supreme Court or which conflicts with Supreme Court precedent.
[6] 最高院有权复审州院裁决的能力来源于一个叫做Martin v. Hunter’s Lessee 的案子。In that case, the Court rejects the argument that the constitution was not designed to operate on the states, or that appellate review would impair the independence of state judges.  The Supreme Court should be the last stop for issues of federal law because this is required to ensure that the federal law remains consistent throughout the land. 
[7] 来自1875年的案子Murdock v. City of Memphis, 87 U.S. 590 1875)。

Monday, June 16, 2014

未必是初见。--无间道影评

我绝少购买电影的碟片,自从电影可以购买碟片或者拷贝之后我很快意识到不管一部电影当时多么喜欢,后来再看的几率都并不太大,起码和演唱会的碟片或者拷贝比起来反复看的机会小了太多太多。而有一部电影却是例外。2002年我刚好初中毕业,那年大热的香港电影无间道是中考之后讨论的焦点。之后的续集无间道二结合无间道一的东风在2003年10月上映,叫好又叫座。爱看无间道是我高中时候的一项消遣活动。当时的地方台一定有一位和我一样爱看无间道的管理人员,有一度周一到周六晚放映电影是无间道国语一二三放一遍,粤语三二一放一遍,周日全天一二三三二一再来一遍。上大学之后我在学校图书馆找到了无间道一二的书,通过书又温习了无间道不下10遍。就好像改编无间道书的作者李牧童所说,“无间道这部电影密度很高,有许多暗场,许多隐喻,在紧密的画面中,这些隐喻观众未必看得出来。 看不到的,无损剧情发展,看得到的,更觉精采。”
这部电影的系列对我的重要不仅体现在我看过很多遍(实际上,我的广东话很大一部分是因为背诵无间道的台词学来的),而且在于我每一遍看的时候收获的暗场,在于发现场景刻画的配角人物,在于我受到无间道影响的思考。

空间
无间道的第一部为第二部留下了很多空间,第二部展开人物和故事的同时又经营对第一部的“补白”。故事的展开全都围绕黑白之间的妥协,还有什么是好,什么是坏。“我想做好人”几乎成为电影大热的当时最流行的一句对白,与另一句“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并列金句。而在这黑白的混沌中,夹杂了人物自己的命运,和别人命运的交汇和摩擦碰撞。第一二部无间道让我最为玩味的地方是,即便知道戏里的很多角色最终一定会死,但是看到每个角色最后死亡的方式的时候还是觉得出乎意料。第一部里黄警官从天台落下死在陈永仁面前的taxi顶上,韩琛在停车场死在他自己亲手在警方安下的卧底刘建明的枪下。第二部里罗鸡被阿孝发现卧底身份之后在陈永仁面前被阿孝处死,帮会里四个大佬被阿孝处置掉,三叔在活埋黑鬼之际用口琴吹着《友谊地久天长》,陆sir启动黄sir的车子被炸死,倪家全家在夏威夷被泰国人干掉。

时间
单在一部戏中或者一个人物身上的偶然事件,放在整个故事中又多少多了它们的必然性。
十九岁的刘建明,在新发村长大,随后搬往大兴村,在正式跟韩琛之前他与韩琛早有渊源。早在韩琛加入黑社会前他们就已见过面,当时刘建明只有三岁,乳名小明。两人之间没有感情,但刘建明与韩琛的女人 Mary 却关系密切,甚至可以说是有点暧昧,当然,韩琛对此并不为意,毕竟在 他眼中,刘建明。。。。。只有三岁。 刘建明的一生因为Mary而断送:跟随了韩琛,加入了黑社会,杀了人,当了卧底。他从青春期,或者说夸张点,从三岁开始命运就奠定了苦楚煎熬的基调。而Mary和韩琛最终都是间接和直接死在了刘建明手上。

刘建明与他的终生对手陈永仁在当面对质之前至少曾经见过三次,第一次是陈永仁从警校被革走。在警校大门前,陈永仁拿着行李离开,新入学的学警正在操场列队。在这批刚进警校的学员中,刘建明的长官指着垂头丧气的陈永仁对着学警们说:“进到警校,就要遵守警校的规矩, 不守规矩的人,就像他一样被——革——走!”
而讽刺的是,这时候训导警官严辞对学警们说:“你们哪一个想跟他交换?”
刘建明啊,大约从那以后一直到死都想和陈永仁交换吧。

他们在学校见面之后碰过两次。第一次约莫在陈永仁死九年前,那时刘建明还是个高级警官,在一次黑社会集体斗殴中他曾经拘捕过陈永仁,还替陈永仁打过指模,可当时陈永仁老是低着头,所以两人互无印象。
第二次碰面,发生在五年前的一个晚上,在一个街上的面摊。当时灯光昏暗,形势千钧一 发,两人都无暇扫视四周,都把焦点落在倪永孝与韩琛身上。 

他们第一次真正见面说上话是在深水埗鸭寮街,陈永仁去收保护费帮看音响店。当时已经是高级督查俊朗不凡的刘建明进来给自己的新家选音响。陈永仁从喇叭后探出头来看见刘建明的时候感觉有点面熟,可是却想不起在哪里见过。刘建明看到陈永仁的时候也有一份惺惺相惜的好感。当时他不明所以,而这好感并非凭空而来——茫茫人海之中能有多少人有他们两人这样受无间苦难的经历?偏偏陈永仁向刘建明推荐音响的时候放了刘建明生命中最重要的一首歌:《被遗忘的时光》。十年前刘建明第一次杀人,便是在Mary的唆使下杀掉了社团最大的大佬倪坤。还带着血腥味激动的回来复命的刘建明见到Mary之后和Mary有一段看似云淡风轻的对话 [对话摘自《无间道》,作者李牧童]:
          

               Mary 拨弄一下额前的发丝:“这部美国古董机,有人形容它高音甜,中音准、低音劲, 简直胡说八道!十八万元,你说在香港有几个人负担得起?”


          [是谁在敲打我窗          是谁在撩动琴弦…]

          蔡琴的《被遗忘的时光》徐徐响起,音色醇和。 刘建明木讷地笑了笑,对 Mary 的话摸不着头脑。



          Mary 继续说:“负担得起的人可能有一万几千个,但是愿意付出的可能只有几十个,但 真正懂得欣赏,付出得值的,可能只一两个。值不值得很难说,最重要的是心甘情愿。琛哥叫你混入警局,假若你不情愿,我可以跟琛哥商量,说到底,你是我的人。”Mary 一 边说,一边埋头查阅进货单。

          刘建明终于明白 Mary 的意思。得知 Mary 为自己的安全耽心,他甜在心头,然而正因如 此,他更不能示弱:“没问题呀!”
          Mary 蹙起眉,关注地望他:“真的没问题吗?” “真的没有。”刘建明坚持,情不自禁地笑了。
          Mary 耸耸肩,不想把自己对刘建明的关切之情过份显露,就煞有介事地解释是自己误会 了:“我看你这阵子魂不附体的,还以为你不想干„„”她顿一顿,接着说,“这几天风 声紧,你先回屯门暂住,好好锻炼身体,等待警察训练学校开学吧。”
          刘建明点头,侧耳倾听歌声。

后来Mary把这张碟送给刘建明。有理由相信之后的岁月里刘建明无数次听这首歌,用不同的放映机和不同的线。刘建明之所以觉得陈永仁很亲切,也有可能是因为陈永仁在为他试音响的时候无意正好选择了这首歌。


          [是谁在敲打我窗          是谁在撩动琴弦…]

刘建明眼前回忆出和Mary的种种过往,她的笑,她的怒,她的嗔,她的泪,还有她的死,直到陈永仁的话把他惊醒:
          
          “听!人声几浮,㖒到未?人声全浮在你面前。”

“人声几浮”
浮在眼前的又何止是人声。

音像店之后他们还“见过”一次。那次见面是在放映院,韩琛的交易被黄sir跟踪,损失了几千万的白粉。韩琛下定决心要找出内鬼,找到刘建明接头。陈永仁跟踪韩琛到放映院。陈永仁并没有看到刘建明的脸,甚至侧脸都没有看到。“五尺八寸,穿黑色西装”这样的身高打扮实在太普通,普通到陈永仁见和刘建明回到警局的时候,若不是看到桌上的文件袋和看到刘建明用文件袋拍打大腿的小动作都没有反应过来原来刘建明就是韩琛的卧底。而他们命运之中的几次擦肩,都变成了见到对方时的莫名的惺惺相惜。如果不是陈永仁意识到了刘建明真正的卧底身份,也许这两个人会就此成为搭档好友,毕竟刘建明到了这个时候已经想做好人想到不惜亲手杀掉韩琛,以求自己的身份永远不被暴露。

善恶终有报,
天道好轮回。

可是为什么死的确是陈永仁?
陈永仁的死是无间道中几个经典的死亡场面之一,哪怕是没有pay full attention去看这部电影,那场景依然让人难忘:
陈永仁挟持者人质刘建明,在电梯门开后被一枪正中眉心。中枪后往后倒毙,他的大半个身体伏尸到电梯内,双腿被不断关上的电梯门推夹,门开,门关,门开,门关。 

亦或许,在他们身份的较量里,死的那个才算得到了解脱。

初见?
亲爱的的读者,现在我问问你,是否在什么时候,什么地方,见到了一个从未见过却又异常投缘的人。我曾经发现很多次和朋友熟识以后聊起以前的经历,才发现原来早在“认识”以前我们早就见过。而这样的经历,次数多了,让我有了一点点感慨甚至是恐惧。走在路上,不管是陌生还是熟悉的地方,和你擦肩而过,四目相交,讲过一两句话的人,以后是不是还会遇到?再次遇到的时候又错过了多少次?以后和你再次相见的时候会不会发现我们曾经见过?我们会投缘吗?是敌是友?这交集是缘是劫?

“以道灭道,最后谁被抽中?”






Sunday, May 11, 2014

[浅谈] 小记与婚姻有关的几个想法



周五和朋友吃饭,聊起对婚姻的看法。朋友鼓励我把我的理论写下来。其实我一直觉得我的想法用来扯淡还行,写出来献丑就过了。特别是我一个还没结婚的人发表对婚姻的看法,未免有点欠妥。之所以记录一下也只是为了好玩,浅谈辄止。各位访客如有相同或不同看法,敬请不吝赐教。


我把婚姻的意义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社会赋予婚姻的认可,另一部分是婚姻作为维系两个人关系的意义。在现代社会中婚姻关系的社会影响在发生变化,特别是在女性有了独立的求知和工作权利之后,社会对于婚姻关系的定义也从早期的认可妻子对于丈夫是从属关系,倾向于承认夫妻双方的平等。但是社会对于婚姻关系的认可还包括认可双方拥有共同财产,都具有等同的义务抚养后代,缔结婚约的双方中,一方去世而且没有另立遗嘱的话,另一方是遗产第一顺位继承人。这些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没有结婚证的情况下要实行起来会困难一些。

作为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由政府颁发的许可,结婚证是证明婚姻关系最重要的文件。不管是叫marriage certificate也好,叫marriage license也好,通常政府颁发结婚证件的时间较短,流程也简单。除了双方愿意之外,政府只检查双方是否年龄到达了法定婚龄。等等,为什么marriage license这么好拿?我的律师license是上了四年本科,三年JD,最后考了我州的司法考试才拿到的。医生license也很难拿。再往简单的说,你就是拿个驾照drivers license还要考试呢。结婚证为什么不用考试的?如果颁发结婚证也需要培训,培训完了要考试,结婚的成功率会不会更高呢?


如果社会作为颁发结婚证的一方,需要考察获得结婚证的新人资质,我认为应该考察婚姻作为维系两人关系的意义,也就是婚姻意义的另一部分。我将婚姻关系概念化成为合同法中的合同关系来解释。

最早想到要把婚姻和合同法联系起来是因为合同法中的“欺诈法案”(statute of frauds) 除非是欺诈法案中特别规定出来的合同种类,一般的合同即使是口头的同意而没有书面协议也仍然是有效的。欺诈法案中包括的必须书面做好的合同种类包括Marriage, contracts for more than one Year, Land,Executor (or Estate), Goods ($500 or more), Surety.(MY LEGS)。也就是说在欺诈法案的规定下,婚姻合约如果只有口头承诺而没有书面协议的话,其法律效力是不会被法庭认可的。

一个正经的合同法问题涉及三个大方面:合同的立约,合同的毁约,和毁约的补偿 (formation, breach, remedy) 立约的部分分为:出价,接受,和交换条件 (offer, acceptance and consideration) 毁约包括小毁,大毁,全毁,和将毁未毁 (minor breach, material breach, fundamental breach, and anticipatory breach) 而毁约的补偿呢包括补偿损失和/或强制执行。这是正经的合同法,现在正事不表,来说会儿闲话。

婚姻合约的主干都是“和我结婚吧”。活得真(que)性(xin)情(yan)一点的人有了这个合同主干就签了合同交易完成了。细致一点的合同在交易的主干之外还会约定先决条件condition precedent,可以包括但不限制于基本看法,精神追求,物质条件。还有质保范围/期限warranty,未来期望也就是婚姻双方对warranty的定义。在建立先决条件和保质范围的同时,或者建立之后,在合约里还可以约定毁约的定义,什么样算小毁,什么算大毁,什么算全毁。在每一种毁约情况下一方或双方毁约对对方的补偿范围是什么。


这样一来,一个律师角度看来比较过得去的婚姻合约就完成了。谈恋爱这件事于是就变成了contract negotiation (咦. 我不知道如果社会认可婚姻的条件是要求每对新人有一份婚姻合同的话会怎样影响结婚率。天真一点的想法是觉得啊那结婚率一定下降吧。但是如果你仔细想想你这辈子光是下载安装软件的时候稀里糊涂Agree过多少合同,就知道一个合同其实也挡不住你干点啥事。特别是一旦这种合同成为强制的以后,那一定会出现很多合同模版(boilerplate) 然后大家要结婚了就去下载一个,签了了事。

不过我还满好奇这个合同的模版会是什么样子的。它应该是代表了当时社会中的大多数普通人对于婚姻的预期吧。如果真的有这样的合同模版存在,它的变化也应该代表了社会的很多变化,应该是研究社会变更的一个好材料。


再来一句题外话,男生要是知道我脑子里想的都是这些,我好像只可能最后跟男律师结婚了呢。。

Tuesday, May 28, 2013

致你们的柴米油盐

我十七岁的时候看过一些关于怀念青春的文章和电影想参考一下应该怎么过十七岁,结果给我恶心的一塌糊涂。你得穿着一个白棉布裙子白球鞋,长长的头发披肩落下,和一个抽烟喝酒打架但是对你很好的男性谈恋爱,然后还得在一个莫名其妙并且时常很恶心的地方比如乱七八糟的宿舍或者出租屋或者小旅馆破处。为了让自己不要变成一个在34岁的时候傻逼的对十七岁充满不切实际的幻觉泪流满面的女人,我那时候就努力的告诉我自己要记得十七岁巨现实巨现实一点都不美好,一点都不梦幻。所以我到现在看到别人怎么怎么怀念十七岁什么的心里都觉得怪膈应的。

我十七岁那是2005年,小雨让高考的两天温度稍微下降,然后就是漫长而沉闷的夏天。录取我的大学里有几位我认识的学长,但是没有一个是我喜欢的。为了确认这一点我还专门又以考上大学的名义找了学长勾勾搭搭了一下发发短信借个书还个本子什么的,果然什么也没有发生。不过不得不承认在那个时候跟学长谈恋爱还是很流行的,不像现在学长都流行跟学弟在一起了。或者是我认定当小师妹的那时候时候觉得学长什么的应该是手到擒来吧,特别是在我的本科母校这种男比女比老鼠1:7:8的纯理工科院校。说起178,其实我怀疑这个数据是编造的,因为我的母校对178这个组合有比较诡异的偏好,实际比例其实应该更加惨烈,饭点高峰的时候经常可以看到食堂长长的队伍里没有一个女生。据说我校女生找男朋友有三个178作为准则:
1. 来自1,7,或者8系。按照人类的语言就是来自通信,电工和计算机学院。
2. 身高178公分圆括号以上
3. 模电和电路分析两门课成绩相加高于178分。(尼玛要不要这么好学。。。。

啊,对了,那个夏天我买了第一双高跟凉鞋。现在想想应该是一双很恶俗的亮晶晶的高跟鞋。而且回想起来的话,我那时候的衣服应该没有能配高跟鞋的款式,所以很显然当时的我也就完全没有任何的搭配的就大摇大摆穿着高跟鞋穿的乱七八糟的跑出去了。遇到了熟人也不觉得害羞,大大咧咧的把脚上的鞋子伸出来给人家看。因为在高中的时候我就悄悄买过比较矮的坡跟的鞋子穿,所以第一回穿真正的高跟鞋的时候根本没有出现小说和电视里什么摇摇晃晃不会走路的土鳖样。一蹬上高跟鞋我就欢乐地站了起来随意跳跃奔跑无压力。反而是现在整天穿着套装和高跟鞋分分钟要摆出挺直优雅的架势出来,再也不肯踩着高跟鞋追公车了。


好像所有人写青春小说,或者所有流行的青春小说都必须围绕青涩的爱情铺展出故事不然就显得你根本不青春一样,为啥没有人写一个长相平庸的学霸。写你室友怎么叫你起床上自习,你怎么写不出一题微积分和线性代数题一个人在寝室里哭,你在食堂里模仿那个数学学院把柯西定理当口头禅的老师,在KTV玩到忘记时间赶回寝室趁着熄灯停热水之前赶快洗澡,你们寝室在大一年级篮球赛的时候到别人院篮球架下面跳海带舞,给人文学院的女生编比如小叮当小荷花之类的外号。当然我们自己也是有外号的。没有外号的青春是不完整的,哪有一直都互相叫名字的大学室友呢。我在315寝室的外号是二两,似乎是因为我米饭总打二两,又或者是出生的时候体重比寝室标准差了二两(= =

刚上大学的第一个月我还烫了个爆炸头,长发被剪到长的地方刚过肩膀短的地方齐耳然后烫了一头玉米须。有多丑呢我只能说我没有一张爆炸头的照片,好像同学有的也被我强行删除了,有人让我去照的大头贴也是被销毁了。爆炸头唯一的用途是回家的时候大义凌然的面对我妈,并且死不烫直。烫爆炸头的同时去穿了两个耳洞,陪我扎耳洞的mm一个叫空空一个叫壮壮。壮壮其实是一个瘦的只有一点点的女生。空空大概有十多个耳洞,壮壮有大概四个吧。我扎了两个以后很兴奋,一边抖一边说不痛不痛我下回还要来扎。当天晚上回寝室以后擦酒精又哭又挣扎跟小白鼠一样。

所以啊,我那时候是个多么不合时宜的人啊。

不过我骨子里到底是严谨的,按部就班上学考试,准备出国。在阳光食堂一边吃砂锅米线一边绘声绘色的描述我要考HLS。青春小说里一个人出国就跟武侠小说里人物跳崖了一样,你得以为他肯定挂了,然后当你好不容易当上武林盟主天下无敌的时候他才能带着装备通常还得带着一个什么动物出现你懂的。

所以你们看到小说电影里去了美国的那个学霸其实就是我。我在修炼成武林盟主的过程中干了很多很有趣但是青春小说根本不会写的事情。比如拌饺子馅差点拌倒残废,去chinatown买菜结果买太多要坐公交车回家然后提到双手快残废,去上课抱着一整天的书还有笔电几乎双肩残废。还有大雪天零下十度西装套裙到处乱跑之类的。但是跟所有身残志坚心灵美好的儿童一样,我茁壮的成长为了一个女青年。而且吧,我一想到你们那些有青春的人,和我这种没青春的人,最终总归要到柴米油盐里泡一泡的,我的脸上就露出了猥琐的微笑。

Monday, April 1, 2013

联邦与法庭 (一) 联邦法院管什么的?



(重要提示:本作品只做学术探讨和消遣阅读用,并不提供对任何具体法律问题的专业法律建议。请勿误读作品中所提的案件,以及如有法律方面的具体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以作解答。)

联邦和州联邦是怎么来的?联邦法院管什么的?

我小时候常看新闻,觉得美国的法庭实在是太不可思议了。麦当劳老太喝咖啡烫嘴了赔了几百万;美国政府关错人了赔了几百万;家长揍自家小孩小孩就不让他养了;大家都说辛普森是杀人犯可是偏就定不了罪。

后来我从一个看热闹的外行成长为了一个看门道的内行。一个案件的结果取决于很多因素。原告被告的身份是谁,案件在哪个法院进行,所要求的赔偿和惩罚是什么种类,定案是法官判决还是陪审团意见,甚至法官是谁,都成了我看见一条法律相关的新闻要考虑的元素。

先举个例子吧。阿猫和阿狗因为一条鱼打起来了,这时候阿牛跑出来说:都别动啊,你们都听我的!我来说鱼归谁。很自然的,阿猫和阿狗这时候会一起对阿牛说:凭什么听你的呀?你谁啊你?

该听谁的呢?在美国这样一个有宪法的国家,建国写宪法的人说,咱们国家得有法院,大家有事都得听法院的。可是美国不是天生就是美国的呀,在那么最初十三个州凑合成美国之前人家自己各个州已经有自己的州法院了,那到底是听你联邦的呀还是听我们自己的呀?

于是吧,1787年,那是一个夏天,有几位老人在费乐达菲亚画了一个圈(诶怎么唱上了。。。。)啊不对。。是这样的,在大革命末期和签订宪法初期,美国的经济在短期的增长以后大概在1780年左右出现了一个大滑坡。起初还不赞成组织一个联邦的美国政府的长老们,到了1787年基本已经统一口径要让最初那个没有执行机构executive branch 和法庭系统的联邦通过宪法获得“一些”权力。这时候他们开始开会讨论,开呀开呀开呀开此处省略一万字,最后得出了宪法第三章,一共有三条。条一设立了联邦的最高法院,国会可以开设低等法院(inferior courts).这些个联邦法院的法官都是终身制的,无故不能辞退联邦法官。条二规定了这些法院可以管什么案件,这些案件包括blahblahblahblahblah。这里列举了一大堆“比如这样的””比如那样的”各种类型的案件,这一条后来史称“可诉性”JUSTICIABILITY DOCTRINES. 条三是什么上课老师没讲(喂!!>.< 额。。。条三大概说的是叛国罪blahblahblah,跟我们的讨论不太相干,略过不表。

讲条二之前先略微带过一下条一。什么叫低等法院呢?后来国会在联邦设立了巡回法院circuit court和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 现在美国有十三个巡回法院和九十四个地区法院。当然了,你可别犯傻啊,别真的以为“低等”法院就低等了,见到法官嬉皮笑脸一抽风说你个低等法官= =//联邦法院从地院到巡回到最高法院,每一个法官都是总统提名,国会通过然后被任命的,每个都是终身的铁饭碗,只要没有被弹劾就可以干到咽气那天。不过话说宪法里只规定了有最高法院,国会能不能撤销低等法院呢?理论上是可以的。(注意,是“理论上”)比方说,国会看咱们第七巡回不顺眼,明儿说七巡撤了吧,以后所有从七巡管辖的地院上诉的案件都上到六巡去。那七巡就只能凉快去了。。。不过凉快归凉快,法官可是还没被炒呢。所以七巡这些法官每天都不上班了,在家玩着就能拿工资,一直到他们自愿请退或者闭眼那天。注意哦,这里说的都是联邦系统的法院哦。各个州在联邦系统建立的时候还是保留了自己的法院系统。州里也有州立的州一审法院,州上诉法院以及州最高法院。州立系统和联邦系统的并行和纠结就组成了很多接下来要讨论的问题的根源。一定要记住,这儿讲的都是联邦联邦联邦federal。我们从federal 讲起,然后慢慢朝州里渗透进去。

条二是讲的是“可诉性”。现实生活中呢我们一般把这个问题分成两部分:第一是能不能告,第二是告了能不能管。今天先讲能不能告。

能不能告分为四个小问:有没有起诉资格standing; 有没有成熟了的案件ripeness,案件是不是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了mootness, 还有政治问题不审理原则political question doctrine.

举个栗子。

狗哥揍了隔壁的猫大娘,猫大娘住了三天医院花了两百块钱,路过的长颈鹿叔叔看不下去了,跑到法院说:法官大人,我要替猫大娘告狗哥,让狗哥赔给我猫大娘的200块钱医药费。狗哥这时候一看,说:这TM关你什么事儿??!!法官说:是啊长颈鹿,你没有起诉资格呢。狗哥这时候说的话我们黑话叫做:motion to dismiss for lack of standing. 法官于是同意这个motion,把长颈鹿叔叔赶出去,case dismissed. 但是这事儿是不是完了呢?不对啊,猫大娘还没告呢!于是猫大娘跑去说:大人,狗哥赔医药费给我才对啊!

这是一个简单的例子,谁是受害者,伤害是谁造成的,要找谁讨回公道一目了然。那再来,假设,税务局说,我们要支持国家政策办教育,要是那些收费贵的贵族学校拒绝收农民工子弟,我们就猛征他们的税。结果后来年底收税的时候贵族学校和收农民工子弟的学校获得的免税额度差不多。这时候农民工兄弟不干了,税务局作为被告被全国农民工集体诉讼到法院。农民工说:税务局你直接伤害了我们的小孩进入贵族学校的能力,你要负责。这时候国税局问了:你儿子能不能上中关村二小上景山跟我有多大关系?这到底关我多大事儿?这案子在美国叫Allen v. Wright, 1984年从联邦巡回院federal circuit打到最高院。最高院说这件事吧,要怨国税局是有那么一点儿不合适。你要想有standing, 起码得能说清楚你受了什么害 what is the harm, 你这受的害得实在点儿,不能太抽象太理论了。第二咱们公平合理的说你收的伤害能不能追溯到被告的行为上。第三是你所要求能补偿,要是法院判给你了是不是能合理的补偿你遭受的损失。 这就是standing的三条测试原则。

简单讲一下成熟性,实际性,和政治问题。

成熟性的意思是说要是这个案子还没真的发生呢,好比说胖虎要揍大熊,大熊跑到法院说诶诶胖虎要揍我了,先让他赔我二百块钱的。不是,那他不是还没揍你呢么你这就要上钱了怎么回事儿。。。。但是能不能说大熊眼睁睁看着胖虎要揍他,蹲在法院门口非得挨了这顿才能进法院呢?也不是的,虽然大熊不能挨揍前就要钱,但是他可以跑到法院说:大人,胖虎要揍我了,你快让他住手,别让他打我。这个叫禁止令injunction.这就是可以的。

实际性和成熟性相反,成熟性是这事儿还没发生,实际性是这事儿已经结了。比如说大熊跑法院说:大人,多啦A梦给了我和胖虎一人一颗糖,胖虎把我糖拿了不给我,你让胖虎把糖给我吧!这时候法官还没说话,胖虎说:诶糖给你,别闹腾了。然后糖就给大熊了。这时候法院的判决就没有意义了,因为你想要的已经得到了。

政治问题就比较狡猾了,这涉及到联邦制的三权分立系统。 简化版本就是国会管立法,法院管判案,总统管执法。这三者之间互相不能插手别人的工作。在你看来可能什么事情都是法,但是法院一看说这问题本质上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政治问题,我们管不了。简单的例子,国会要立法修宪,法院不能跑出来说:诶你修这个宪违宪了啊。= =///(国会心想我本来就是要修的这个宪你这。。)这总不太像话吧。再打比方说,总统发动了一场战争,我们的法院不会跳出来说:诶你这个战争非法啊。因为发不发动战争本来就应该是总统和国会的决策。最高法院目前在这个问题上沿用的判例是Bakerv. Carr.有兴趣的同学可以自己作为课外作业琢磨一下。


好了到这里我也累了。你们知道吗?我这稀稀拉拉讲一讲书上已经过去了两百页啊两百页!!这里讲的都是最浅最浅最浅的rule。具体细节请大家不要过于追究。有兴趣深究的同学下课自己找书看或者问老师。当然老师答不答你也管不着噗~~

下集预告:下集我们将会介绍管辖权jurisdiction的问题,也就是告了能不能管.敬请脐带。

联邦与法庭 (引子)



(重要提示:本作品只做学术探讨和消遣阅读用,并不提供对任何具体法律问题的专业法律建议。请勿误读作品中所提的案件,以及如有法律方面的具体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以作解答。)

    对我而言,衡量我是否热爱一门课程最重要的标准既不是我这门课得了多少分,也不是我上课做了多少笔记,而是结课后我舍不舍得卖掉这门课的案例书。法学院上完之后,我的书架上还幸存的书除开现在工作必须要用的工具书以外,还剩下:物权法property,宪法constitutional law,刑事程序criminal procedure,和联邦法庭federal courts.

    联邦法庭这门课是我在法学院的最后一个学期修的。那时候的我已经在联邦地方法院实习了一学期了。最初选修这门课的动机是以为凭借我在联邦法院的经验应该可以很轻松的拿下这门课。可是后来我才发现虽然这门课叫联邦法庭,其实讲的是“联邦”和“法庭”两个概念。和我选课时以为这门课讲的内容相去甚远。这门课从联邦制以及法庭的权利和职责开始,再讲解了最高法院的审理权限,联邦法庭如何处理州法和联邦法,联邦法如何处理什么可以告和应该怎么告,联邦法规定对于违宪行为的补偿(宪法规定了人拥有一些权利,当这些权利被侵害的时候应该怎么补偿受害者?赔钱?谁来陪?处罚政府或是侵权的人?),主权豁免,联邦法对于州行为的限制,官员豁免,联邦法院管辖权的局限,最后是人身保护令HABEAS1983条(如果你被冤枉坐牢了,你有办法平反吗?要怎么样才能平反?平反以后你能找人为你的损失付出代价吗?)

    联邦与法庭是我觉得很有意思的课程,所以我想要用我的语言向大家呈现这个有趣的世界。我写作的顺序会大致按照我当年上这门课的顺序来进行。因为我没有学习过中国的法律,所以可能有些词汇的翻译和表达会不准确,但是我会尽量传达正确的意思,并且在涉及专业的地方附录英文。另外因为联邦制度和联邦庭管辖,以及宪法并不是我平时执业常处理的案件所涉及的领域,所以如有不妥或错漏之处,还望看官多多指正。

    这门课的案例书选用的是哈佛大学的Hart and Wechsler’s The Federal Courts and The Federal System.有趣的是虽然这本书的名字叫做Hart and Wechsler’s,但是作者是:Richard H. Fallon, Jr., John F. Manning, Daniel J. Meltzer, David L. Shapiro.并没有Hart, 也没有Wechsler

下集预告:联邦和州联邦是怎么来的?联邦法院管什么的?